北京银行信用卡网上银行章程(个人)
  第一条 为更好地为北京银行个人信用卡客户(简称“客户”)提供信用卡业务服务,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北京银行”)开办信用卡网上银行业务,并制定本章程。北京银行、参与信用卡网上银行业务的各有关机构、客户均须遵守本章程。
  第二条 客户应仔细阅读并遵守本章程的各项条款和内容,充分了解信用卡网上银行业务的交易和操作风险,并充分了解和遵守北京银行信用卡网上银行业务的各项业务和交易规则等相关规定。
  第三条 客户申请和办理信用卡网上银行业务时,应当按照北京银行的要求提供真实、准确、完整、合法和有效的客户信息及相关证明资料。如信息或资料发生变更,客户应通过信用卡网上银行、电话银行、营业网点等服务渠道及时书面通知北京银行并进行修改(各类信息的具体修改渠道以北京银行系统届时提供的渠道为准)。因客户所提供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不合法或无效所造成的损失,以及客户变更资料或信息未及时通知北京银行或未及时办理相关手续等造成的一切风险和损失由客户承担。
  第四条 客户应妥善保管并谨慎使用信用卡卡号、信用卡网上银行的账/卡号、身份证件、各类密码、联系方式等重要资料和敏感信息。因客户重要资料或敏感信息泄露、被复制、被盗、遗失、毁损等非北京银行原因造成的风险和损失,由客户自行承担。客户信用卡卡片、信用卡网上银行密码遗失、泄露的,客户应及时办理挂失及更新等手续,在相关手续办妥并生效前的交易和操作所造成的一切风险和损失由客户自行承担。
  第五条 客户有义务采取所有必要的风险防范措施,安全使用信用卡网上银行,这些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一) 妥善及安全保管与办理信用卡网上银行业务相关的各种重要资料及信息,如身份证件及身份信息、信用卡卡片及卡号、各类密码、联系方式等,防止泄露或丢失。
(二) 妥善及安全保管客户的信用卡交易密码、查询密码、信用卡网上银行密码等各类密码,不告知包括银行工作人员在内的任何人,也不在计算机、电话、手机或其他电子设备上记录或保留。在任何情况下,北京银行都不会向客户索要密码内容,当他人(包括银行工作人员)向客户索要密码时,请客户不要提供。
(三) 客户应设置安全性较高的密码,避免使用与本人明显相关的信息(如姓名、生日、常用电话号码、身份证件号码等)或具有明显规律性的字符(如重复或连续的数字或字母)作为密码;办理信用卡网上银行业务的密码应不同于其他用途的密码(如银行卡/存折密码、其他网站会员密码、电子邮箱密码等);信用卡网上银行的查询密码和交易密码应设置不同的密码,并经常更换。
(四) 客户在使用信用卡网上银行完毕后或暂时离开时,应及时安全退出信用卡网上银行系统。
(五) 客户应采取有效措施(如安装防病毒软件和网络防火墙,及时更新系统、安装补丁程序等)保护用于办理信用卡网上银行业务的计算机等电子设备的安全,防止其发生信息或资料泄露或丢失。客户不应在网吧等多人共用的计算机上使用信用卡网上银行。
(六) 为安全起见,客户应仅通过登陆北京银行官方网站登陆信用卡网上银行办理业务,不通过其他网址或链接等其他渠道登陆信用卡网上银行。
(七) 客户应经常了解信用卡网上银行账户情况,发现账户被他人操作、密码泄露、丢失或其他可疑情况时,应立即办理账户挂失或密码挂失、修改等手续。
(八) 客户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北京银行信用卡中心客户服务热线进行咨询。
  第六条 若由于客户未能完全适当地履行上条所述风险防范义务或其他不可归责于北京银行的原因而对客户造成任何风险和损失,由客户自行承担,北京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七条 客户点击同意《北京银行个人信用卡网上银行客户服务协议》后,即成为北京银行信用卡网上银行的客户。客户如需要变更或终止信用卡网上银行业务服务,应及时通过北京银行届时提供的相应服务渠道提出申请,并按照北京银行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 客户凭身份证号、信用卡卡号、信用卡网上银行账号、各类密码、联系方式或者其他客户重要身份信息等之全部或者部分进行的信用卡网上银行业务交易和操作,北京银行均视为客户本人合法有效的指令,并视为已被授权进行相关的业务操作,北京银行无义务另行审查此次信用卡网上银行业务的实际使用人或其资格、能力状况等,客户对该等交易和操作引起的所有风险和后果承担一切责任。
  第九条 北京银行对客户的操作有提示的,客户应按照北京银行信用卡网上银行的操作提示办理信用卡网上银行业务,对违反该操作提示进行操作而产生的一切风险和后果由客户自行承担。
  第十条 客户办理信用卡网上银行业务,须按北京银行届时适用的业务收费标准支付相关费用。北京银行有权自行直接从客户在北京银行系统内开立的各类账户中自行扣收相关费用。收费标准如有变更,北京银行将通过网站等适当方式公布并自公布日起即生效,对所有客户具有法律约束力,北京银行无需另行逐一通知客户。
  第十一条 北京银行有权自行决定和调整信用卡网上银行的服务或功能,如发生信用卡网上银行业务调整,北京银行将通过网站或营业网点及时公告相关变更内容,变更内容自公告日起即生效,对所有客户具有法律约束力,北京银行无需另行逐一通知客户。
  第十二条 北京银行依据客户发出的电子交易指令为其办理的信用卡业务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和业务的有效凭证。
  第十三条 北京银行有权基于预防网上银行欺诈的目的或根据外部有权机关的要求监控客户通过信用卡网上银行从事的操作及交易。
  第十四条 因网络故障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信用卡网上银行无法正常运行时,北京银行将尽力恢复网上银行的正常运行,但由于上述原因造成客户不能办理业务、办理业务延迟、不成功或造成客户经济损失的,北京银行不承担责任。 上述不可抗力是指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并不可克服的任何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战争、暴乱、叛乱、火灾、水灾、爆炸、地震、核事故、自然灾害、军事行为、法律或行政指示以及政府批准的变更、流行病、恐怖主义行为、影响设施的断电、极端恶劣的天气条件、监管政策发生重大变化等;此外,基于网络的特征,不可抗力还包括互联网服务、电信服务、电力供应的中断或停止,金融欺诈、电脑病毒感染、黑客侵入、软件炸弹、网络拥堵或类似情况下的任何电脑硬件或软件故障等。
  第十五条 如客户能够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完全是由于北京银行的原因造成客户信用卡网上银行业务操作发生损失的,北京银行应负责赔偿客户信用卡账户下发生的直接经济损失;但任何情况下,北京银行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仅限于客户信用卡账户下发生的直接经济损失,而不应包括客户的任何间接损失,如预期收益、商业利润、非财产损害、北京银行于错误发生时不可预见的损失以及因客户未能及时通知或及时采取措施而导致的扩大的损失等。
  第十六条 客户在使用信用卡网上银行时,如其使用的服务功能涉及到北京银行其它业务和交易规则及规定的,须同时遵守北京银行其它业务和交易规则及规定。如客户使用的服务功能涉及第三方的,还应同时遵守第三方的业务和交易规则。
  第十七条 北京银行有权在发生下列任一情况时中止或终止客户全部或部分信用卡网上银行服务: (一) 客户申请开通或使用北京银行信用卡网上银行服务时提供了的资料或信息存在虚假、错误或重大遗漏的;
(二) 客户信用卡被暂停使用或者终止使用的;
(三) 客户利用网上银行系统故障、差错不当得利或造成他人损失的;
(四) 客户利用信用卡网上银行进行不正当交易的;
(五) 发生他人假借客户身份盗用信用卡网上银行的,或存在发生这种事件的可能性;
(六) 客户未按规定支付相关服务费用的;
(七) 其他北京银行合理认为应当中止或终止客户全部或部分信用卡网上银行服务的情况。
  第十八条 对于违反本章程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本章程第十七条的规定)或《北京银行个人信用卡网上银行客户服务协议》的客户,北京银行有权单方中止、终止其部分或全部信用卡网上银行业务和功能的使用资格,并保留进一步向其索赔等采取其他救济措施的权利。全部或部分服务中止或终止并不意味着中止或终止前所发生的未完成的电子交易指令的撤销,双方在中止或终止前发生的交易、操作及相关的权利义务依然有效。
  第十九条 客户与北京银行因信用卡网上银行业务发生争议,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行政法规、金融监管规章和监管规定(为本章程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法律法规)。北京银行与客户之间在本章程、《北京银行个人信用卡网上银行客户服务协议》、信用卡网上银行业务项下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一切争议,均应由北京银行总行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北京银行制定、解释和修改。本章程一经修改即于北京银行发布时正式生效,并对北京银行和所有客户均有法律约束力,北京银行无需另行通知客户;客户不同意的,应停止使用信用卡网上银行并办理注销手续;客户继续使用信用卡网上银行的,视为已经接受修改后的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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