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银行个人信用卡网上银行客户服务协议
 


  为明确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北京银行”)与北京银行个人信用卡客户(下称“客户”)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双方业务行为,根据《北京银行信用卡网上银行章程》(简称“章程”),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个人信用卡网上银行服务相关事宜达成本协议。客户登陆北京银行信用卡网上银行并点击同意本协议即视为客户已知悉并理解章程及本协议的条款,并同意接受章程及本协议的约束。

  第一条 定义和解释
  1.“个人信用卡网上银行”:指北京银行通过互联网为客户提供信息服务和信用卡自助金融服务的电子银行系统。
  2.“密码”:指用于识别和确认客户身份的数字或/及字符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查询密码、交易密码等。
  3.“电子交易指令”:指客户凭本人身份证件信息、信用卡卡号、密码或其他身份识别信息通过网络发出的查询、业务申请、积分兑换、信息修改等指令,该等指令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及北京银行业务处理的有效凭证。

  第二条 服务内容
  北京银行提供的个人信用卡网上银行服务内容包括:信用卡申请进度查询、在线申请信用卡、账户信息查询、客户资料修改、账单查询及寄送服务设置、账单补印、信用卡功能管理、网上商城服务、积分查询和兑换等服务。北京银行将根据客户需求和业务情况,不时调整所提供的具体服务内容和业务要求,具体服务内容以发生交易时北京银行系统的设置以及信用卡网上银行所公告和提供的业务内容为准,业务要求以发生交易时适用的章程、相关业务和交易规则以及北京银行所发布的相关公告、通知等的规定为准。
  客户具体办理的个人信用卡网上银行业务以其按北京银行规定在个人信用卡网上银行系统选择的项目和发出的指令为准。

  第三条 客户的权利和义务
  (一) 客户享有本行对信用卡网上银行所承诺并不时调整的各项服务的权利。
  (二) 客户有权知悉信用卡网上银行的功能、使用方法、收费项目及标准。
  (三) 客户对北京银行信用卡网上银行服务如有疑问、建议或意见时,可通过北京银行信用卡客户服务专线或者到北京银行营业网点进行咨询和投诉。
  (四) 客户登陆、使用信用卡网上银行及办理相关业务,必须遵守章程、北京银行相关业务和交易规则、北京银行所发布的相关公告、通知、收费标准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业务规定、监管要求等。
  (五) 客户办理信用卡网上银行注册、变更或注销等手续,应按照北京银行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客户应保证其所填写和提交的各项资料和信息均真实、准确、完整、合法且有效,如相关资料或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通信地址、电话号码、住址、职业、收入、身份证号码等)发生变更,客户应及时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北京银行,并在北京银行要求时办理变更手续。根据北京银行系统的设置情况,北京银行届时提供由客户通过个人信用卡网上银行系统自主办理资料或信息登记或变更的服务的,客户可自行通过个人信用卡网上银行服务渠道进行登记或者变更。因客户所提供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不合法或无效所造成的损失,以及客户变更资料或信息未及时通知北京银行或未及时办理相关手续等造成的一切风险和损失由客户承担。
  (六) 为安全起见,北京银行提醒客户:客户办理信用卡网上银行业务应直接登陆北京银行官方网站(www.bankofbeijing.com.cn),客户通过邮件或其他网站提供的链接地址等其他渠道登陆所产生的一切风险和损失由客户自行承担。
  (七) 客户应当妥善保管及谨慎使用本人的身份证件号码、信用卡卡号、网上银行使用的账/卡号、各类密码、联系方式以及申请资料、信息等敏感信息,并对通过上述全部或者部分敏感信息而完成的交易和操作负责;在北京银行认为必要的情况下,北京银行有权凭借核对部分敏感信息的方式来确认信用卡卡片或网上银行账户的使用者是否为客户本人。因客户敏感信息丢失或泄露等所产生的一切风险和损失由客户自行承担。
  (八) 北京银行开始执行客户通过信用卡网上银行发出的电子交易指令后,客户不得要求变更或撤销该等指令。若北京银行根据其届时有效的规定,同意客户在符合相关条件及办理相关手续后变更或者撤销指令的,客户须在满足北京银行各项要求并配合办理相关手续的前提下才可以办理。
  (九) 出于安全考虑,客户应尽量避免使用姓名、生日、电话号码等与本人明显相关的信息作为密码,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密码遗失或泄露。任何情况下,客户均不应将密码以任何方式提供给他人。因密码丢失或泄露等所产生的一切风险和后果由客户自行承担。
  (十) 客户与积分兑换商品的生产商、提供商或/及信用卡网上银行业务涉及的其他当事人发生交易纠纷时,应由客户自行解决,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不得以与第三方的任何纠纷为由拒绝履行本协议下的义务。
  (十一) 客户不得有意诋毁、损害北京银行声誉或恶意攻击北京银行信用卡网上银行系统。
  (十二) 客户办理信用卡网上银行业务时,如其使用的服务功能涉及到北京银行其他业务规定或规则,应同时遵守。
  (十三) 北京银行通过网站公告等方式变更服务内容、操作流程、交易规则、积分兑换规则、收费标准等业务规则时,客户在公告执行后继续使用信用卡网上银行的,视同其接受全部变更内容。
  (十四) 客户如长期不使用信用卡网上银行,应主动向北京银行申请办理信用卡网上银行的注销手续,否则由客户自行承担可能产生的各类风险和损失。

  第四条 北京银行的权利和义务
  (一) 北京银行有权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金融规章的前提下制定信用卡网上银行业务收费标准,并在其网站进行公布,一经公布即对双方具有同等约束力。客户不同意有关收费标准的,应停止办理相关的信用卡网上银行业务。
  (二) 北京银行有权视情况自行对信用卡网上银行系统进行升级、改造,客户应予理解和配合。
  (三) 客户若存在未按有关规定支付费用、不遵守北京银行有关业务规定或存在恶意操作、诋毁、损害北京银行声誉等行为的,北京银行有权单方终止向客户提供信用卡网上银行服务,并保留追究客户责任的权利。客户利用北京银行信用卡网上银行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活动的,北京银行将按照有关法规或相关部门的要求停止为其办理信用卡网上银行业务并追究其责任。
  (四) 北京银行根据客户的电子交易指令办理业务,对所有使用客户信用卡网上银行账/卡号、信用卡卡号、各类密码、证件号码、联系方式等全部或者部分敏感信息进行的交易和操作均视为客户所为,该等交易和操作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北京银行为客户办理信用卡网上银行业务的有效凭据。
  (五) 北京银行因以下任一情况而未能及时正确执行客户提交的电子交易指令的,不承担责任:
  1. 北京银行接收到的电子交易指令信息不明、存在乱码或不完整等情况的;
  2. 因客户账户内资金已被依法止付或扣划,或其他原因导致可用余额不足的;
  3. 客户未能按照北京银行的有关业务或交易规则正确操作的;
  4. 银行执行客户电子交易指令将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或业务规定、监管要求的规定的;
  5. 发生不可抗力、计算机黑客袭击、系统故障、通讯故障、网络拥堵、供电系统故障、电脑病毒、恶意程序攻击或其它不可归责于北京银行的情况。
  (六) 协议终止或服务在有效期内终止时,北京银行不退回客户已支付的有关费用。
  (七) 如客户因北京银行系统差错、故障或其他原因不当得利的,北京银行有权自行从客户在北京银行系统内开立的账户中扣划相应金额的款项、暂停对客户的信用卡网上银行服务或/及采取其他救济措施。
  (八) 在北京银行系统正常运行情况下,北京银行负责按客户的用户类型为客户提供相应服务及时准确地处理客户正确发送的电子交易指令。
  (九) 北京银行对客户提供的个人资料和其他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但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司法/行政机关、征信机构、甲方股票/债券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的要求而进行查询或做出适当披露以及供甲方的外部审计师、法律顾问/财务顾问/技术顾问等中介服务机构接触及合理使用的情形除外。
  (十) 北京银行因其过错未及时正确执行客户电子交易指令并因此造成客户资金损失的,应赔偿客户信用卡账户下发生的直接经济损失,但不包括对协议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的赔偿。北京银行所承担的损失赔偿责任在任何情况下均不超过有效电子交易指令的金额且不超过客户信用卡账户下发生的直接经济损失金额(以二者中金额较小者为准)。
  (十一) 北京银行有权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或业务需要对信用卡网上银行服务系统的服务内容、操作流程、交易规则、积分兑换规则或收费标准等进行调整,并通过网站等适当方式正式对外公告后施行,自公告施行之日起,双方即受公告内容的约束,北京银行无需另行通知客户。如客户不同意接受北京银行的调整内容,客户有权向北京银行申请终止相关信用卡网上银行服务,但在公告施行之后客户使用北京银行网上银行服务的,视为已经接受北京银行相关调整内容。
  (十二) 北京银行提供个人信用卡网上银行服务,除承担以上第(十)款约定的赔偿责任外,对客户使用信用卡网上银行过程中产生的其他损失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五条 协议的生效和效力
  (一) 本协议自客户登录北京银行网站信用卡网上银行并点击同意本协议之时起生效。
  (二) 本协议的任何条款或内容如因任何原因而被确认无效,都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或内容的效力。

  第六条 协议的中止与终止
  (一) 客户违反本协议规定或北京银行其他业务或交易规则的情况下,北京银行有权单方中止或终止本协议。
  (二) 协议中止或终止并不意味着中止或终止前所发生的未完成电子交易指令的撤销,双方在中止或终止前发生的交易、操作及相关的权利义务依然有效。

  第七条 法律适用条款与争议解决
  (一) 本协议的成立、生效、履行、终止和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金融监管规章和监管规定(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法律法规)及金融行业信用卡网上银行惯例。
  (二) 有关本协议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提交北京银行总行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八条 其它条款
   本协议是北京银行其他既有协议和约定(如有)的补充,如本协议与其他既有协议和约定(如有)有不一致之处,涉及信用卡网上银行业务部分的,应以本协议为准。
   章程及业务和交易规则构成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北京银行有权根据业务需要修改章程、交易和业务规则及本协议,一经公布后即对客户具有约束力,无需另行通知客户;客户不同意的,应停止使用信用卡网上银行并办理注销手续;客户继续使用信用卡网上银行的,视为已经接受修改后的章程、交易和业务规则及本协议。
   北京银行对客户的任何通知或发布的任何信息,经北京银行网站公告后即视为客户已经收到并知悉。

  客户已认真阅读、完全知悉并理解章程和本协议的各项条款,并自愿遵守章程和本协议的各项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免除与限制北京银行责任的条款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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